法律义务带有国家强制性,然而法律义务的实现在多数情况下能够依靠个体的自觉。
2004年修宪时,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写入宪法,人民的范围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孙中山先生实质上论证了人民是民主制度下的政治现象,人民文化是参与型政治文化的思想。
(二)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新阶段的阶层人民观 1978年,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成为国家的发展战略,社会结构开始变化,社会阶层产生。宪政权力源自人民的同意,宪政的本质是限制君权,赋予民权。社会主义宪政人民观存在的意义不仅在于认识宪政权力的渊源,更在于评价和引领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这是中国宪政史上人民第一次写入宪法。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
在与法律打交道的过程中,只要关系硬,什么规则、程序都可能网开一面,不作数;反之,关系不硬则可能一是一二是二一切按程序来。自我爸是李刚事件出现以来,网络上的新名词拼爹更加引人注目。因此,我们根据人民范围的变化可以判断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
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当前中国政法语境重提并强调人民及人民性,凸显出人民对于当代中国的重要性。从1957年开始,人民身份只属于工人和农民两个劳动阶级,人民的范围极度的缩小。但由于文革的影响,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被推迟至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才开始。
参见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载《人民日报》1954年9月16日第2版。也就是说,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属于人民,不是国家权力的主体。
[6]参见张希坡、韩延龙:《中国革命法制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一律使用人民来表达新政权的性质和权利的主体。现阶段的人民指各个阶层的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人民的范围已经扩展到了历史上的最大化,人民表现为社会阶层,阶级色彩褪去。[14]198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国内政治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人口都属于人民的范畴。
但是,《共同纲领》有三处使用了国民的概念。人民与公民的重合使得人民被纳入了法治的范畴。人民的概念不再具有阶级的含义,而是指社会阶层。随着国内主要矛盾的变化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人民的范围越来越大,敌人的范围越来越小。
[17]冯黎明:《人民性:从汉语的角度看》,载《江汉论坛》2008年第1期,第113—116页。本文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人民概念的分析,认识人民在当代中国政法语境的意蕴。
1957年至1978年,原属人民范畴的很多人被划成剥削阶级。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
[20]付子堂主编:《文本与实践之间: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56页。[16]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时,又写入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人民的范围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1]人民作为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特权的产物,它追求的就是大多数人的权利和幸福。公民是以承认现有政权的合法性为基础的。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还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无产阶级还必须继续革命。[13]1978年宪法序言中规定,要以工人农联盟为基础,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团结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9]付子堂主编:《文本与实践之间: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8页。
[12]华国锋:《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载《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57页。本文通过对当代中国政法语境中人民概念的使用和内涵的演变作梳理和分析,以揭示作为阶级的人民和作为评价性术语的人民在当代中国政法语境中的意蕴。
结束语 法谚说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财产被没收的官僚资产阶级和土地被分配的地主阶级只有以劳动为手段被改造成新人时才能属于人民。
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我国社会有两个剥削阶级和两个劳动阶级。右派分子同已打倒了的地主阶级和其他反动派被称为一个剥削阶级。这些团结的对象都属于人民范围。[23]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规定人民范围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内的全体爱国人民。[23]人民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成为评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标准。
200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会议上提出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重大历史命题,深刻揭示了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
通过对于中国政法语境中人民的考察,我们发现人民的阶级色彩已经淡去。人民的阶级色彩非常浓厚。
(一)作为历史规定性存在的人民 人民是先验性和历史规定性的存在。有一个定义须要说明,就是‘人民与‘国民是有分别的。[9]参见张恒山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法理学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6页。[18]所以,在当代中国政法语境中,作为历史规定性存在的人民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
[19]当代中国的人民主权是马克思的阶级主权观,而非抽象的西方式的人民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九八二)序言中指出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人民也必然成为人类社会制度追求的目标和评价标准。这些人民变为人民的敌人。
[20]在这一历史时期,阶级性意义的人民是权力的主体,人民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身份。在《共同纲领》序言中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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